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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有效活跃矿业权出让市场,降低矿业权取得门槛,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不与资源储量挂钩。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天津市非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二、天津市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
2024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