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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14号),2018年我市启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上线“不动产登记一网通”银行端(以下简称银行端),实现了国有土地上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不见面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23〕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42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在我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需要的机构,在我市具备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安全要求的网络环境、专职网络安全运维人员的,可申请开通银行端,与我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成为银行端合作机构。
二、通过银行端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带押过户”等。
三、银行端采取通用系统和专用系统两种模式,通用系统由我局通过数据专线提供,合作机构可结合自身需求开发专用系统,通过数据专线与登记系统联通。
四、申请人通过银行端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在线填写的申请书、委托书、合同等形成的电子材料;无法提供电子申请材料的,也可将真实有效的纸质材料拍照或扫描后在线提交并确认与原件一致,不再提交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以《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简版)》形式提交;不再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合作机构应加快推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技术应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登簿,制发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向合作机构推送不动产登记结果,原则上不再颁发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完成后,原已发放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不再收回。
五、申请人通过银行端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纸质申请材料由合作机构妥善保管,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调取纸质申请材料原件。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本通知下发前通过银行端办理业务产生的申请材料按照上述规定管理。
六、具体合作内容以双方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