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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以下简称《部89号文》),提出了27条政策措施,明确了有关监管要求,请严格执行。结合我市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部89号文》的具体细化实施举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约束
1.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规划依据。已报市政府审批并经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通过的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作为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城镇村分批次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特殊用地等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报批选址及用地前应附具规划审核意见(附件)。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的农村公益设施和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应按城镇村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附具规划审核意见。
2.推动暂未纳入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已纳入市级或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内,暂未纳入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的交通、能源、水利、特殊用地等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和专项规划有关要求,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纳入专项规划意见并附图,不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无矛盾的,可据此并结合规划审核意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后续纳入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矛盾的,应完成规划调整程序后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3.推动符合条件既有项目改扩建审批。与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已取得合法权证的建设项目,区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近期难以按照规划实施的,规划实施前可继续保持原状;如需实施修缮或改造,在不改变现状用地性质、满足环保、卫生、安全和相关规范标准等要求、符合“三区三线”、大运河保护、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承诺随时服从规划实施前提下,可对建筑进行修缮或改造,建筑面积不超过已取得的合法权证的建筑面积。为促进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经充分论证需要增加必要配套设施的,可相应增加配套设施面积。
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要求
4.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在执行《部89号文》5种情形基础上,由我市核准(或备案)、符合规划的输电线塔基(塔脚)、通讯基站等占地不超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最小建设用地上图图斑面积的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按原地类管理的,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国家重大项目除外)。
5.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在我市审批权限内的,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6.优化临时用地政策。符合《部89号文》规定的可以临时使用土地的项目,可按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三、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供应制度
7.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各类建设项目(含使用集体土地的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超标准、无标准的项目用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要求做好项目节地评价。
8.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结合城市更新、产业园用地整治提升等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支持企业利用具有合法手续的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国家产业政策文件明确支持的产业、行业项目,适用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函》(津规资利用函〔2020〕427号)继续执行。
9.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全面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由各区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编制区域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特殊情况除外)、水土保持方案、气候可行性、防洪等区域评估报告。在实行“标准地”出让前,各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和产业导向以及具体地块实际情况,提出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控制标准,明确履约标准、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拟定“标准地”使用协议。区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及使用协议,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10.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报市政府审批期间,各区同步依法依规开展产权证注销、供地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征地补偿、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区人民政府批准供地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四、优化用海审批程序
11.探索实施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水域的用海备案审批改革。在落实自然资源部“三到位”要求,并经自然资源部批复备案的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内,规划用地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或水域的区域可进行用海备案,备案主体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所在区域开发区管委会书面认定。在已进行用海备案的区域进行市政管线工程,应按照法律法规办理除海域使用权确权外的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相关行业安全规范。用海备案区域(除水域外)绿地率需达到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经用海备案的区域,一般不予调整规划,如遇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规划的,须先撤销该区域用海备案,新落位该区域的项目应向市规划资源局按照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
12.用海论证及专家评审先行。为加快审批速度,对存在权属重叠且尚未处理到位、进行违法违规用海查处且问责尚未到位、利益相关者协调尚未完成等情形的项目,可先行开展用海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用海单位可在完成用海论证工作基础上先行报送论证材料,市规划资源局提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正式受理用海申请后,再行明确审查结论。
13.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一并审查。对利用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无新增围填海区域的项目,受理用海申请后同步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公示、技术审查以及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含专家论证会)。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可结合公示结果和专家组意见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如公示阶段对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有异议,经研判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调整论证材料后重新审查。
项目用海可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竣工验收材料,海域使用申请材料与竣工验收材料合并审查。在项目用海批准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海域)后,对填海竣工验收申请直接下达批复。
14.简化集中连片项目海域使用技术报告。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的项目,且项目均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可实行打捆整体论证和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单位可根据《天津市位于集中连片已填成陆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项目打捆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要求(试行)》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委托具有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及相关材料同时提交市规划资源局。用海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逐个办理用海手续。经批准的打捆整体论证报告和竣工验收批复是该用海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的依据,不得擅自改变。
五、严格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管
各处室、各分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处室、各分局对用地报批中涉及的先行用地、临时用地复垦等方面作出的承诺事项;对依据《市规划资源局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津规资业发〔2022〕156号)有关要求,由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承诺事项,应建立台账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按期兑现承诺。各责任处室要对承诺执行情况做好统筹督导检查。未按期履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市规划资源局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津规资业发〔2022〕15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规划审核意见模板
2023年9月7日
(联系人:综合业务处臧雅婷;联系电话:2329542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规划审核意见(城镇村分批次用地)
**区**年第**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地已纳入经批准的《**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通过的《天津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批次用地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用途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管控规则。【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批次用地,还应增加表述如下】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关于严控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要求,**区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空间使用上,已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预留35%、25%的增量空间,在年度增量空间使用规模上,已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未突破分阶段控制总量。
附件:1.项目与“三区三线”布局关系图
2.国土空间规划图
(加盖分局公章)
**年**月**日
规划审核意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已纳入经批准的《天津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经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通过的《天津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该项目用地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用途为**、**、**,已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图落位/已列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清单,【报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符合允许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情形/符合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情形。【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管控规则。
附件:1.项目与“三区三线”布局关系图
2.国土空间规划图
(加盖分局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