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籍调查规范(试行)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威尼斯7798cc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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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籍调查规范(试行)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mb1909339e/2020-0052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国土房地权〔2013〕263号
主    题 :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籍调查规范(试行)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标  题】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籍调查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日期】 2013-9-9
【时 效 性 】 废止【实施日期】 2013-9-9
【颁布单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失效日期】 2016-9-1
【内容分类】 委局级 -其他类 综合管理 土地市场管理【文  号】 津国土房地权〔2013〕263号

发布日期:2013-09-09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地籍调查程序,制定了《天津市地籍调查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9日

  天津市地籍调查规范(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籍调查工作,提高调查效率,保证登记安全,避免权属纠纷,保护土地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地籍调查规程》(国土资源部 td/t 1001-201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部令第45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地籍调查承担单位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地籍调查工作。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地籍调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籍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地籍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跨区县以及市局交办的地籍调查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地籍调查工作。

  第四条 用地单位在办理下列土地登记前应委托地籍调查承担单位进行地籍调查。

  (一)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实施土地整理储备,申报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或办理整理储备土地初始登记的。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三)以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地前的各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四)已取得出让、划拨等供地手续或用地批准文件,未进行地籍调查而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的。

  (五)办理房地变更登记时,有下列情况的应进行地籍调查:

  1.原登记成果无解析坐标的;

  2.实测图形数据与原土地登记证载信息不一致的;

  3.因地界调整导致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不包括因宗地分割引起的界址变化)。

  (六)土地权利人或拟用地单位等认为有必要进行地籍调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地籍调查承担单位在开展地籍调查工作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保密、房地登记档案查阅、信息查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地籍调查工作中,需要查询宗地的房地权属以及相关征收、供应情况的,各土地资源、土地供应部门和房地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原则上,一宗地只进行一次地籍调查。

  第六条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地籍调查的目的是查清委托调查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位置、用途等情况,利用收集的资料形成测绘成果、图件、数据、表册以及有关文字报告等调查资料,为房地登记提供参考。主要包括:

  (一)确定调查范围。根据土地测绘成果、规划核定用地图、整理储备计划、批准用地文件或房、地权属证书等确定调查范围;或根据委托单位的委托确定调查范围。

  (二)根据委托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调查目的,核查委托调查宗地的房地权属以及相关征收、供应情况。

  1.房地登记情况。包括房地登记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情况。

  2.土地供应及集体土地征收、转用等情况。未进行房地登记的,还应调查土地供应情况、集体土地征收、转用情况或有关确认权属的来源、依据等,收集相关材料。

  (三)相邻宗地情况。与委托调查宗地相邻的宗地的权利人、界址范围以及相邻关系情况,收集相关材料。

  (四)查勘调查时点现状情况。需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现场查勘,了解调查时点的拆迁、建设、使用等情况。

  (五)界址确定。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界址点、界址线位置,明确指界人,出具调查意见,并提供界址表,委托人根据界址调查意见与相邻权利人自行指界盖章,如不能自行完成四邻指界盖章工作时,地籍调查承担单位可协调组织现场指界。

  (六)土地测绘。需要进行土地测绘的,还应根据确定的调查范围及现场指界范围设置界桩、进行地籍测量,确定委托宗地的界址和面积等,并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调查意见进行地籍测量,出具测量成果。

  (七)资料的整理、分析和汇总。根据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全面综合研究、分析,形成地籍调查成果。

  机构人整委托人可依据需求对上述权属调查内容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委托调查,地籍调查承担单位根据委托内容出具相应成果。

  第七条 地籍调查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籍调查成果报告

  1.地籍调查成果表(见附件1);

  2.地籍调查权属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3.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图(见附件3)。

  (二)相关土地测绘资料

  需要进行土地测绘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委托内容,按要求出具经测绘监管合格的测绘资料,包括:

  1.地籍测绘资料:界址表、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宗地草图、宗地图、shp数据。

  2.其他测绘资料:根据委托人要求出具勘测定界或其他满足供地需求的测绘资料等。

  第二章 地籍调查程序

  第八条 地籍调查程序一般包括:

  (一)预受理;

  (二)受理;

  (三)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

  (四)初审复核;

  (五)审核审批;

  (六)交付成果;

  (七)立卷归档。

  第九条 地籍调查的委托人应当是土地权利人、拟用地单位或土地整理单位。

  (一)委托人填写《地籍调查申请书》(见附件4),提交相关委托材料。

  (二)地籍调查承担单位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1.审查委托调查内容是否在受理要求范围内。

  2.审查提交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等要件是否齐全。

  3.审查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留存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

  (三)初步核算调查费用,拟订《地籍调查合同》(见附件5)。

  第十条 地籍调查受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取地籍调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签订地籍调查合同,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定金及预付款。

  (三)地籍调查承担单位出具《收件收据》(见附件6)。

  第十一条 按照地籍调查项目所在区县、受理年份、受理顺序进行编号,项目编号格式为xx(区县名称)-xxxx(年份)-xxxx(受理顺序号),各区县地籍调查项目编号应唯一。

  第十二条 受理地籍调查后,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类型等实际情况,到相关部门查阅权属、用地等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明确界址范围。

  (一)在一张图系统上对调查范围内土地的权属情况,集体土地征收、转用情况,供地情况等进行初步核查;根据调查范围提取地籍号等调查信息和线索。

  (二)地籍调查承担单位应根据《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及《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向有关部门下达《房地登记资料协助查询单》(见附件7),申请房地登记查询。同时地籍调查承担单位还应收集项目有关征转、供地等资料。

  1.向各土地登记机构查询土地登记及抵押、查封情况;

  2.向市、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房屋或房地登记及抵押、查封情况;

  3.向土地划拨、出让等土地供应部门查询、核对供地情况;

  4.向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查询、核对集体土地征收、转用情况并收集征收转用批准文件;

  5.对调查范围内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不齐全的,应到城建档案馆查询历史供地等情况。

  (三)核查调查范围与相邻宗地的接边情况

  1.核查相邻宗地的土地登记、供应或征收等情况,确定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及用地界线;

  2.核查本宗地与相邻宗地的用地界线是否存在相互占压或裂缝情况。

  (四)现场查勘

  1.需两名调查员同时到达现场;

  2.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调查材料,核对现场查勘的地址、调查地块的用地范围以及现场拆迁或建设情况;

  3.现场拍照并存档,照片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拍摄日期,并由调查人员签字;

  4.填写《地籍调查现场查勘记录表》(见附件8),描述现场使用、建设等情况。

  (五)确定界址

  根据规划核定用地图、整理储备计划或房、地权属证书、批准用地文件等确定界址点、界址线位置,需要进行四邻指界盖章的,委托人应领取界址表并在《界址表领取记录表》(见附件9)上签字,在7日内将指界成果送回地籍调查承担单位作为调查报告的组成部分,指界时间不计入地籍调查期限。

  (六)土地测绘

  需要进行土地测绘的,地籍调查承担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土地测绘,并填写《地籍调查测绘委托单》(见附件10),测绘单位按要求出具相关土地测绘资料,具体测绘资料内容详见本规范“第七条,第(二)项”。

  (七)汇总地籍调查成果

  填写《地籍调查权属情况汇总表》、《地籍调查成果表》,绘制《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图》。

  第十三条 地籍调查初审复核时,复核人应就下列内容进行复核并填写复核意见:

  (一)地籍调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二)是否在地籍调查业务受理范围内;

  (三)要件是否齐全;

  (四)合同内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与所受理调查类型要求的成果内容是否一致;

  (六)调查程序、调查内容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七)调查结论与调查中取得的资料是否具有关联性和一致性;

  (八)调查结论表述是否准确、严谨、全面。

  第十四条 审核审批时应根据调查的结论、成果及复核意见,对调查过程以及调查结论的逻辑性、文字表述的准确性等进行全面核查,提出审核审批意见,需要修改的通知复核人。审核合格后填写《地籍调查审批表》(见附件11)。

  第十五条 审批合格后通知委托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后,由委托人领取调查成果并签收。

  第十六条 地籍调查成果交付后,调查人员要对调查形成的资料及电子数据进行整理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后,检查移交材料是否完整,编写《卷内文件目录》(见附件12),填写《备考表》(见附件13)。

  第十七条 地籍调查承担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并出具地籍调查成果。宗地面积较大、权属情况较复杂的,工作时限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在《地籍调查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地籍调查承担单位受理调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机构应退件或延长调查期限。

  1.需委托人补齐相关资料,但未按时提供的;

  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的;

  3.调查过程中发现土地权属纠纷,影响界址确定的;

  4.委托人委托调查范围、内容变更的;

  5.合同约定的其他应退件或延长调查期限的情形。

  已经受理的项目,委托人申请撤回委托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地籍调查合同》执行。

  第三章 各类地籍调查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土地整理储备机构上报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前可进行地籍调查,在实施土地整理储备办理整理储备土地初始登记前应当进行地籍调查。

  (一)委托人

  具有土地整理资格的机构。

  (二)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1.地籍调查申请书(原件);

  2.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核原件,留复印件);

  3.委托单位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5.整理储备计划(核原件,留复印件);

  6.土地整理委托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7.调查地块范围图及电子数据,图中须标注出详细四至范围,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件);

  8.其他材料;

  9.其中属于上报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前的地籍调查,应提供拟上报整理储备计划地块范围图,可不提供“第5、6项”要件。

  10.委托人为市土地整理中心的,可不提供“第5项”要件。

  (三)调查内容

  1.整理储备地块范围内原房地权属以及土地征收、供应等情况;

  2.相邻宗地的权属和接边情况以及土地征收或供应情况;

  3.对调查范围进行土地测量,出具土地测绘相关资料。

  (四)成果内容

  1.土地整理储备机构上报整理储备计划前地籍调查出具的成果内容包括:

  (1)地籍调查成果报告

  地籍调查成果表、地籍调查权属情况汇总表。

  (2)相关土地测绘资料

  测绘成果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勘测定界图。

  2.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实施土地整理储备,办理整理储备土地初始登记前地籍调查成果内容包括:

  (1)地籍调查成果报告

  地籍调查成果表、地籍调查权属情况汇总表。

  (2)相关土地测绘资料

  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图;

  地籍测绘资料:界址表、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宗地草图、宗地图、shp数据。

  (五)权属调查意见

  兹有xxx前来申请坐落于xxx地块的整理储备土地初始登记前的地籍调查(或上报整理储备计划前的地籍调查),四至范围:东至xxx,南至xxx,西至xxx,北至xxx,与土地整理储备范围一致/在整理储备范围内(或与委托方提供的拟上报整理储备计划范围一致),该地块此前未进行过地籍调查,并提交了xx要件,提供要件齐全。

  该地块调查时点为:xx年xx月xx日。

  经与xx国土分局、xx房管局(或城建档案馆)进行了查询和调查,该地块房地有关情况如下:

  本次调查地块土地面积为xxx平方米,调查范围内涉及xx宗地,说明其房地登记的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的权利人、抵押、查封、注销登记等情况),集体土地的征转情况,未登记国有土地的土地供应情况或查找文件情况。

  相邻宗地权利人为xxx,说明其是否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如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是否办理过供地手续或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上述结果详见《地籍调查权属情况汇总表》。

  经现场查勘,说明其现状使用情况、现场房屋的拆迁或建设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实施整理储备时整理储备范围内的权利人已发生变化与地籍调查时确定的权利人不一致的,以实际权利人为准。

  经查,本次调查地块界址依据土地整理储备范围(或委托方提供的拟上报整理储备计划范围)确定,并经过委托单位盖章确认。界址点x至x之间界址线以xxx为界,x侧权利人为xxxx,建议x方指界盖章;界址点x至x之间界址线以xxx为界,……。

  经核,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全,申请内容符合地籍调查受理条件,上述调查过程及调查内容经审核符合要求,可以出具地籍调查成果。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上报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前进行调查的,应按照调查范围进行土地测绘。整理储备计划下达后,整理范围与原调查范围不一致的,在办理整理储备土地初始登记时需要重新进行测绘的,只收取变化部分的测绘费用。

  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前,应当进行地籍调查。

  (一)委托人

  拟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二)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1.地籍调查申请书(原件);

  2.委托人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设立证明,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5.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批准用地范围图(核原件,留复印件);

  6.调查地块范围图,图中须标注出详细四至范围,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件);

  7.其他材料。

  (三)调查内容

  1.调查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情况;

  2.相邻宗地的房地权属和接边情况以及土地征收、供应情况;

  3.对调查范围进行土地测量,出具土地测绘相关资料。

  (四)成果内容

  1.地籍调查成果报告

  地籍调查成果表、地籍调查权属情况汇总表。

  2.相关土地测绘资料

  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图;

  地籍测绘资料:界址表、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宗地草图、宗地图、shp数据。

  (五)权属调查意见

  兹有xxx前来申请坐落于xxx地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前的地籍调查,四至范围:东至xxx,南至xxx,西至xxx,北至xxx,与批准用地范围一致,该地块此前未进行过调查,并提交了xx要件,提供要件齐全。

  该地块调查时点为:xx年xx月xx日。

  经与xx国土分局、xx房管局(或城建档案馆)进行了查询和调查,该地块房地有关情况如下:

  本次调查地块土地面积为xxx平方米,说明其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情况(如权利人为xxx,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为xx),是否办理过集体土地征收、转用手续。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或土地供应情况。

  相邻宗地权利人为xxx,说明其是否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如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是否办理过供地手续或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经现场查勘,说明其现状使用情况、现场房屋的拆迁或建设情况。

  经查,本次调查地块界址依据xxx单位提供的xxx用地批准文件确定,并经过委托单位盖章确认。界址点x至x之间界址线以xxx为界,x侧权利人为xxxx,建议x方指界盖章;界址点x至x之间界址线以xxx为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核,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全,申请内容符合地籍调查受理条件,上述调查过程及调查内容经审核符合要求,可以出具地籍调查成果。

  第二十一条 取得规划条件通知书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手续的拟用地单位,在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出让等供地前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前,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对已收购整理并办理了登记的土地分块供应时,只进行分割测绘,不再进行地籍调查)。

  (一)委托人

  取得规划条件通知书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手续的拟用地单位或个人。

  (二)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1.地籍调查申请书;

  2.委托人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设立证明,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委托单位的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5.《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通知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6.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条件图(核原件,留复印件);

  7.调查范围内如有房屋或土地已办理房、地注销手续的,提供房、地核准注销通知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8.调查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或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如已办理完土地征收、转用手续,需提供批准土地征收、转用批次号、批文等相关文件及该地块的土地勘测定界图;

  9.调查地块范围图,图中须标注出详细四至范围,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件);

  10.其他材料。

  (三)调查内容

  1.调查范围内原房地权属以及土地征收、供应等情况;

  2.相邻宗地的权属和接边情况以及土地征收、供应等情况;

  3.对调查范围进行土地测量,出具土地测绘相关资料。

  (四)成果内容

  1.地籍调查成果报告

  地籍调查成果表、地籍调查权属情况汇总表。

  2.相关土地测绘资料

  (1)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图;

  (2)地籍测绘资料:界址表、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宗地草图、宗地图;

  (3)属于划拨土地的,应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测绘资料(划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勘测定界图、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项目位置图;

  (4)属于出让或其他有偿供地方式的,应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测绘资料(出让):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出让宗地平面界址点成果表、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出让宗地平面界址相关图、出让宗地平面界址点示意图、项目位置图。作价出资、入股等其他有偿供地方式土地勘测定界测绘资料可参照出让土地勘测定界测绘资料。

  (五)权属调查意见

  兹有xxx前来申请坐落于xxx地块的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前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地籍调查,四至范围:东至xxx,南至xxx,西至xxx,北至xxx,与核定用地图范围一致,该地块此前未进行过调查,并提交了xx要件,提供要件齐全。

  该地块调查时点为:xx年xx月xx日。

  经与xx国土分局、xx房管局(或城建档案馆)进行了查询和调查,该地块房地有关情况如下:

  本次调查地块土地面积为xxx平方米,调查范围内涉及xx宗地,其中界内xx宗地,说明其房地登记的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的权利人、抵押、查封、注销登记等情况),集体土地的征转情况,未登记国有土地的土地供应情况或查找文件情况。界外xx宗地,说明其房地登记的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的权利人、抵押、查封、注销登记等情况),集体土地的征转情况,未登记国有土地的土地供应情况或查找文件情况。

  相邻宗地权利人为xxx,说明其是否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如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是否办理过供地手续或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经现场查勘,说明其现状使用情况、现场房屋的拆迁或建设情况。

  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查,本次调查地块界址依据核定用地图范围确定,并经过委托单位盖章确认。界址点x至x之间界址线以xxx为界,x侧权利人为xxxx,建议x方指界盖章;界址点x至x之间界址线以xxx为界,……。

  经核,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申请内容符合地籍调查受理条件,上述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经审核符合要求,可以出具地籍调查成果。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出让、划拨等供地手续或用地批准文件,未进行地籍调查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的,应当进行地籍调查。

  (一)委托人

  已取得出让、划拨等供地手续或用地批准文件未进行地籍调查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二)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1.地籍调查申请书(原件);

  2.委托人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设立证明,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委托单位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5.出让、划拨等供地手续或用地批准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6.调查地块范围图,图中须标注出详细四至范围,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件);

  7.需要指界的,还应提供指界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其他材料。

  (三)调查内容

  1.委托的已供地范围内(包括界内、界外)原房地权属以及土地征收、供应等情况;

  2.相邻宗地的权属和接边情况以及土地供应或征收情况;

  3.对调查范围进行土地测量,出具土地测绘相关资料。

  (四)成果内容

  1.地籍调查成果报告

  地籍调查成果表、地籍调查权属情况汇总表

  2.相关土地测绘资料

  (1)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图;

  (2)地籍测绘资料:界址表、解析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宗地草图、宗地图、shp数据。

  (五)权属调查意见

  兹有xxx前来申请坐落于xxx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前的地籍调查,四至范围:东至xxx,南至xxx,西至xxx,北至xxx,与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范围一致,该地块此前未进行过调查,并提交了xx要件,提供要件齐全。

  该地块调查时点为:xx年xx月xx日。

  经与xx国土分局、xx房管局(或城建档案馆)进行了查询和调查,该地块房地有关情况如下:

  本次调查地块土地面积为xxx平方米,调查范围内涉及xx宗地,其中界内xx宗地,说明其房地登记的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的权利人、抵押、查封、注销登记等情况),集体土地的征转情况,未登记国有土地的土地供应情况或查找文件情况。界外xx宗地,说明其房地登记的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的权利人、抵押、查封、注销登记等情况),集体土地的征转情况,未登记国有土地的土地供应情况或查找文件情况。

  相邻宗地权利人为xxx,说明其是否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如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是否办理过供地手续或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经现场查勘,说明其现状使用情况、现场房屋的拆迁或建设情况。

  经查,本次调查地块界址依据xxx确定,界址点x至x之间界址线以xxx为界,x侧权利人为xxxx,建议x方指界盖章;界址点x至x之间界址线以xxx为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核,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全,申请内容符合地籍调查受理条件,上述调查过程及调查内容经审核符合要求,可以出具地籍调查成果。

  第二十三条 房地变更登记时因原登记成果无解析坐标、实测图形数据与原土地登记证载信息不一致,或因地界调整导致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地籍调查。

  (一)委托人

  房地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地产权人。

  (二)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1.地籍调查申请书(原件);

  2.委托人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设立证明,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委托单位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5.调查地块范围图,图中须标注出详细四至范围,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件);

  6.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7.需要指界的,还应提供指界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其他材料。

  对于“因地界调整导致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地籍调查”,除了需要提供上述要件外,还需要提供:关于地界调整的相关材料,包括规划部门下达的新的规划条件、相关地界调整的证明文件或新核发的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条件图,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等(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调查内容

  1.房地变更登记时原登记成果无解析坐标的地籍调查。

  (1)原登记范围的房地权属情况;

  (2)相邻宗地的权属和接边情况以及土地供应情况;

  (3)对调查范围进行土地测量,出具土地测绘相关资料。

  2.房地变更登记时实测图形数据与原土地登记证载信息不一致的地籍调查。

  (1)原为解析坐标的,需核查宗地界址是否发生变化,对于与邻宗地存在重叠、裂缝问题,或因坐标系转换、弧长计算、点坐标取位等原因造成面积与原发证面积不一致的,或宗地坐标整体偏移的,参照《关于加快城镇地籍调查图形数据补录工作的通知》(津国土调查办发【2010】11号)确定范围,情况清楚的,可说明原因;

  (2)原为图解法的,参照“房地变更登记时原登记成果无解析坐标的地籍调查”进行调查处理。

  3.因地界调整导致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地籍调查。

  (1)重点核查地界调整后超出原地界范围部分的权属情况;

  (2)核查相邻宗地的土地征收、供应和登记情况,确定相邻宗地的用地界线,以及本宗地与相邻宗地的用地界线是否存在相互占压或裂缝情况。

  (四)成果内容

  1.地籍调查成果报告

  地籍调查成果表、地籍调查权属情况汇总表。

  2.相关土地测绘资料

  (1)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图;

  (2)地籍测绘资料:界址表、解析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宗地草图、宗地图、shp数据。

  (五)权属调查意见

  1.房地变更登记时原登记成果无解析坐标以及房地变更登记时实测图形数据与原土地登记证载信息不一致的权属调查意见

  兹有xxx前来申请坐落于xxx地块的房地变更登记前的地籍调查,该地块已于xx年xx月xx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原土地登记成果无解析坐标(实测图形数据与原土地登记证载信息不一致)。本次用地范围四至根据xx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以实地测量为准,该地块此前未进行过调查,并提交了xx要件,提供要件齐全。

  该地块调查时点为:xx年xx月xx日。

  经与xx国土分局、xx房管局(或城建档案馆)进行了查询和调查,该地块房地有关情况如下:

  本次调查地块土地面积为xxx平方米,调查范围内涉及xx宗地,说明其房地登记的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的权利人、抵押、查封、注销登记等情况),集体土地的征转情况,未登记国有土地的土地供应情况或查找文件情况。

  相邻宗地权利人为xxx,说明其是否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如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是否办理过供地手续或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经现场查勘,说明其现状使用情况、现场房屋的拆迁或建设情况。

  经查,本次调查地块界址依据xxx确定,界址点x至x之间界址线以xxx为界,x侧权利人为xxxx,建议x方指界盖章;界址点x至x之间界址线以xxx为界,…………。

  经核,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全,申请内容符合地籍调查受理条件,上述调查过程及调查内容经审核符合要求,用地范围界址清楚,无纠纷,可以出具地籍调查成果。

  2.因地界调整导致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权属调查意见

  兹有xxx前来申请坐落于xxx地块由于地界调整导致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房地变更登记前的地籍调查,该地块已于xx年xx月xx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本次用地范围四至以xxxx文件确定,与xxxx用地范围一致,该地块此前未进行过调查,并提交了xx要件,提供要件齐全。

  该地块调查时点为:xx年xx月xx日

  经与xx国土分局、xx房管局(或城建档案馆)进行了查询和调查,该地块房地有关情况如下:

  本次调查地块土地面积为xxx平方米,调查范围内涉及xx宗地,说明其房地登记的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的权利人、抵押、查封、注销登记等情况),未登记集体土地的征转情况,未登记国有土地的土地供应情况或查找文件情况。

  相邻宗地权利人为xxx,说明其是否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如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是否办理过供地手续或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经现场查勘,说明其现状使用情况、现场房屋的拆迁或建设情况。

  经查,本次调查地块界址依据xxx确定,界址点x至x之间界址线以xxx为界,x侧权利人为xxxx,建议x方指界盖章;界址点x至x之间界址线以xxx为界,…………。

  经核,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全,申请内容符合地籍调查受理条件,上述调查过程及调查内容经审核符合要求,用地范围界址清楚,无纠纷,可以出具地籍调查成果。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1.房地变更登记时原登记成果无解析坐标的地籍调查

  由于原土地登记结果无解析坐标,本次采用解析法进行实地测量。说明用地范围是否发生变化,本次调查范围依据xx确定,面积以实测面积确定,与原登记土地面积相差xx平方米。

  2.房地变更登记时实测图形数据与原土地登记证载信息不一致的地籍调查

  说明用地范围是否发生变化,本次调查范围依据xx确定,面积以实测面积确定,与原登记土地面积相差xx平方米。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籍调查工作完成后7日内应按要求建立专业的地籍调查档案。地籍调查档案主要包括申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地籍调查工作合同、地籍调查范围图、地籍调查相关资料、地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审批表等。

  第二十五条 地籍调查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组卷归档:

  (一)地籍调查申请书

  (二)委托单位盖章确认的地籍调查范围图

  (三)地籍调查合同

  (四)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房地权属证明,规划、用地批准文件,确认调查范围图等)

  (五)收件收据

  (六)地籍调查承担单位调查获得的本宗地权属情况调查资料

  (七)地籍调查承担单位调查获得的邻宗地权属情况调查资料

  (八)地籍调查现场查勘记录表

  (九)委托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十)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十一)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十二)界址表

  (十三)地籍调查测绘委托单

  (十四)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图

  (十五)地籍调查权属情况汇总表

  (十六)测绘成果

  (十七)地籍调查审批表

  (十八)备考表

  (十九)电子数据(光盘)

  (二十)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地籍调查档案的设立以宗地为单位,按规定顺序排列文件材料,编页号、填写卷皮、卷内目录,最后整理装订成卷,对幅面小于a4纸的文件材料,应裱糊到a4纸的幅面再入卷。卷皮内容应当打印完成;采用手写方式的,一律用碳素墨水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第二十七条 地籍调查承担单位需加强地籍调查档案管理,存放在专用档案室,与其他文书档案分离,设定专人管理,建立档案索引目录,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存放、利用等参照天津市土地登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让、划拨等供地手续或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的;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登记前地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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