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规划资源领域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2022年第52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调整并印发局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78号)、制定天津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等2项决策事项调出目录。
二、将制定天津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制定天津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决策事项时间安排调整至2022年12月。
三、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自决策作出之日起30日内,整理好决策事项卷宗。
附件:市规划资源局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后)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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