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盘活存量资产解决历史遗留项目规划土地及不动产
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4年7月22日,《市规划资源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盘活存量资产解决历史遗留项目规划土地及不动产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津规资名城发〔202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实施,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要求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市委、市政府提出“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将“盘活存量”工作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统筹推动。通过前期广泛调研分析,瑕疵资产完善规划土地及不动产登记问题是盘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先决条件。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经调查认定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低效用地和市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专班认定的存量资产中,各类已建设的商业、办公、工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等存量建筑,在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的条件下,经属地区政府论证可盘活利用需予以保留的,可按照本《通知》完善规划土地及不动产登记等有关手续。
三、《通知》完善有关手续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一是提出申请。由利用存量建筑进行盘活利用的项目单位提出保留申请,并附盘活利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符合安全、消防等管理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是建筑物保留论证。区盘活存量工作牵头单位组织区各有关部门,结合盘活利用方案,对建筑物是否可予以保留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由属地区政府出具保留论证意见。
三是违法处罚。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处罚并督促落实。
四是完善用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类型,可采取划拨、出让、集体土地入市、集体土地批准使用等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其中,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认定为建设用地且符合规划用途的,可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
五是出具规划核实意见。规划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函,代替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工程能够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按要求补办。对于建成时间较早不具备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由住建部门出具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说明,以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验收备案意见及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代替竣工验收备案。
七是办理不动产登记。项目单位可凭用地手续、规划核实意见函、竣工验收备案(或相关替代材料)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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