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答:2019年4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2号)实施以来,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模逐年增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近年来,国家和我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等,对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新的要求。结合国家和我市最新政策,对原《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修改后重新印发。
二、制定《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三、《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出让方式和条件确定、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出让方案内容要求、地块出让条件、底价确定、供后监管等内容。
四、此次修订《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与之前的政策有哪些不同?
答:本次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健全工业用地供应体系。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等相关文件,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等内容。
(二)调整出让权限划分。《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明确,除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情形以外出让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区规划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出让,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在《办法》中明确,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前,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通知书和本办法第六条明确的用地条件等,确定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用途等具体要求,拟定出让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完善出让方案内容。根据《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规划资源部门拟定地块出让方案,明确地块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价格、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及其他要求。为此,在《办法》第十二条出让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中增加了“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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