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实施了《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加强国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办法》,明确了该事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后期监管等要求,作为国有未利用地审查报批管理的政策依据。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办法》共12条规定,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国有未利用地开发是指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行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均适用本办法。开发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其审查报批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主体。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申请主体为个人或单位,审批机关为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限制开发情形。强调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范围从事开发活动,禁止在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等区域开垦耕地,以及将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开垦为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河道滩地等。
(四)办理流程。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由单位或者个人向拟开发土地所在地的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对农业开发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开发措施是否科学可行等进行现场查勘、审查和论证,符合相关要求的报请区政府批准。
(五)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明确由区规划资源部门与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国有未利用地承包开发经营合同,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开发经营期限、土地使用依法撤销并无偿回收的情形,并根据未利用地开发后的用途分类明确了土地使用期限。
(六)批后实施要求。取得国有未利用地开发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落实土地开发各项要求,涉及新增耕地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要做好后期管护,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要求;新增耕地拟用于占补平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开展新增耕地验收和质量评定等工作。
(七)监管责任。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管理的监督检查负总责,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具体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对未经批准开发用地、擅自改变批准用途或扩大用地规模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办法》属于政策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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