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制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8月15日,共计15日。请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政务网站、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我局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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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禁止使用的猎
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2.起草背景介绍
2023年8月1日
附件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发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天津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通告》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现将在天津市境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发布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以外,禁止使用枪支、弓弩、钓钩、高危险性弹弓、猎笼、刀具、扎枪、电子诱捕装置及其他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装置,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确需使用枪支、猎笼等工具猎捕的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以外,禁止使用诱捕、笼捕或使用鹰、隼、犬、机动车等进行猎捕及其他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方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诱捕、笼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需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所指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称的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天津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本通告暂未列明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认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附件2
起草背景介绍
为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制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拟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天津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通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前期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借鉴其他省做法拟制了《通告》。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6月对我市过去存在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7月,拟制了《通告》初稿,完成了局内部征求意见;2023年6月,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形成了《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市直单位及16个区政府意见。现将此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一共四项内容。第一条明确了我市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装置;第二条明确了我市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第三条明确了我市特殊情况下猎捕的管理规定及处罚规定;第四条明确了野生动物范围及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