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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党务和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负责公文、会务、保密、督办、政务信息、公务接待、应急值守、建议提案、部门网站有关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综治、反恐等工作。负责组织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负责组织开展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政策性研究以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重要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的组织起草。统筹本系统调查研究工作。

(三)法规处。组织拟定规划和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有关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讼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并监督检查。

(四)综合业务处。负责综合业务管理和业务协调、督办、服务工作。负责指令性任务和年度业务经费计划管理。负责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组织推动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领域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等政策研究、标准制订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政务服务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牵头协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相关工作。负责局审批窗口和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工作。负责市局权限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集中办理工作。负责做好全市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涉及相关工作。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市不动产登记局)。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

(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定期的土地、水、草原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管理工作。

(八)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牵头组织审核土地开发项目方案并实施。组织编制、推动重点地块、重点项目供地前方案策划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出具初审意见。负责建设工程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九)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估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十)总体规划管理处(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落实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动实施“一张蓝图、多规合一”。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监测评估。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国土空间规划。负责本市重点镇、示范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指导各区做好镇、乡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配合、协调、综合平衡各类市域专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详细规划管理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维护工作。负责指导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指导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管。

(十二)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市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审查市管范围内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修编动态维护规划设计导则,加强对建筑外檐的规划管理。负责全市城市雕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筑项目规划许可证后工作。

(十三)交通与市政规划管理处负责组织交通、市政、河道、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空间落位。负责组织市政管线综合规划、道路竖向高程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动态维护。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交通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负责组织审查市管范围内交通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负责市政项目规划许可证后工作。

(十四)村镇规划管理处。负责组织推动全市镇、乡村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制订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导则。负责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村庄整治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规划工作。

(十五)名城保护处(城市设计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负责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进行指导。负责组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设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中心城区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城市设计导则。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其他区域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组织推动和指导城市更新、城市修补规划工作。负责市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规划策划。

(十六)测绘管理处(地名管理处)。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负责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负责组织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量标志、基础测绘工作。负责组织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实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负责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承担测绘地理信息军民融合及区域协调发展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测绘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地图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理国情调查、监测评价、分析使用等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七)资源保护管制处。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全市耕地保护、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衔接。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

(十八)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负责统筹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点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防沙治沙,林业、湿地、自然保护地、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重点备选项目。

(十九)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处。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地质矿产资源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地下水过量开采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市矿产资源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负责管理全市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负责组织对重大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案件的鉴定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二十)海洋经济与规划处。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编制海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海洋经济政策。推动海洋科技能力建设,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承担推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一)海域管理与预警监测处。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拟订围填海管控政策。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拟订海域使用、海岸线和海岛保护利用的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岸线和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无居民海域、海岛、海底地形地名管理以及自然资源部授权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与保护。承担项目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二十二)森林资源管理处。承担全市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开展全市林地的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推进国有林场、集体林权等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承担我市实施林长制的组织、协调、推动工作。

(二十三)湿地自然保护地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协调、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全市湿地的开发利用。开展全市湿地的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编制并实施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评估。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四)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管理处。承担天津市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推动专项规划、建设计划编制,并对落实情况开展检查评估。牵头负责全市城乡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乡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组织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成区以外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二十五)森林防火处。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方面法律法规,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十六)执法监督处。负责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二十七)信访处。组织接待群众来访及业务咨询,组织办理来信、来电及网上信访。负责协调群众信访突发应急事项处理。负责组织办理各类服务热线、网络留言、信访系统来件以及行风坐标等专项工作。

(二十八)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本系统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相关工作。牵头研究提出本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网络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政务网、政务新媒体等网络内容建设管理、安全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网络舆情的发现、研判、报告和应对工作。牵头本系统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等工作,推动大数据应用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负责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数据资源整合和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负责“一张蓝图,多规合一”系统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并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局政务网建设、维护和安全等技术支撑工作。

(二十九)科技合作处。负责组织推动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制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本系统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负责沟通协调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相关工作。指导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招商、服务保障工作。开展高新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合作交流,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外事管理工作。

(三十)财务管理处。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部门预、决算编制和局属单位部门预、决算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管理与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交易和处置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三十一)审计处。负责制定本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系统重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局属处级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配合做好国家和本市专项审计工作。

(三十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劳动工资、福利保险与退休、教育培训、执业(职业)等工作。负责组织局系统公务员招录、遴选、选调、参公人员交流、考核、登记、奖惩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天津市工程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十三)干部处。负责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牵头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处级干部和机关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以及处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做好处级干部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负责党外干部管理工作。

(三十四)党建工作处(宣教处)。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对外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津云客户端管理工作。负责新闻报道、对接新闻媒体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组织实施。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责组织推动窗口建设工作。管理各类对外展示馆的宣传教育内容。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基层党建工作,指导、检查机关党委所属党组织的组织发展、组织生活、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工作。承担机关纪委日常工作。

巡察工作办公室。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对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培训、监督和管理。

巡察组。负责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按照规定将巡察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汇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督促巡察整改有关工作。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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