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各涉农区分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各涉农区分局),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档案局、档案馆: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以及《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相关要求,为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好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市规划资源局各涉农区分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登记颁证工作,与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对接,强化业务协同,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
市档案馆、涉农区档案馆做好具体档案信息共享工作。
二、推进信息互通共享
规划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有序衔接。要严格落实信息安全及保密要求,防止出现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等问题。
(一)加快登记成果数据整合入库。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全库电子数据整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库电子数据(包括权属数据、矢量数据和元数据)以离线数据拷贝方式(介质可采用光盘、移动硬盘)移交市规划资源局区分局,确保与纸质登记成果一致,共同签订《天津市xx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全库电子数据移交确认函》(见附件)。电子数据与纸质登记成果一致的,无需另行复制纸质资料。该确认函中所附《xx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电子资料移交明细表(电子数据与纸质登记成果一致)》作为市规划资源局涉农区分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数据目录清单。市级规划资源部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功能,负责组织将经涉农区分局与农业农村委确认移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电子数据整合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二)推进登记档案信息共享利用。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期间产生的登记档案,还未移交区档案馆的,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于2024年6月底前将纸质档案和数字化副本移交本区档案馆,数字化副本质量应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b12/t830-2018);已移交区档案馆的,区档案馆要加快推进档案数字化,为开展登记档案信息共享利用创造条件。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一站式”服务。在确保档案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参照《天津市民生档案信息馆际“一站式”服务公约》,依托天津市民生档案“一站式”服务平台,对涉农区档案馆馆藏登记档案目录信息进行共享,实现登记档案信息在线查询、提供利用等。市级档案主管部门、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制订登记档案共享信息数据标准,共同做好登记档案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市档案馆负责为登记档案信息共享工作提供系统支撑、37000.com威尼斯的技术支持及系统使用咨询服务。各涉农区档案馆、市规划资源局各涉农区分局负责登记档案查询利用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涉农区分局和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共享使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数字化成果。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纸质登记档案移交区档案馆过渡期间,涉农区分局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需要查询使用的,区农业农村委配合提供。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对外查询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要求执行。
(三)再造登记流程。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式纳入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之日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由市规划资源局涉农区分局负责具体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8号)等相关规定,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涉农区农业农村委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系统建立专线联通前,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区农业农村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数据拷贝形式及时将合同电子数据(含属性和图形)以及合同扫描件共享给市规划资源局相关区分局,确认电子数据与纸质合同资料一致。涉农区分局接收后,及时将区农业农村委共享的合同电子数据资料挂接到不动产登记系统,依当事人申请,将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和家庭成员及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期限、用途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登簿完成后,涉农区分局3个工作日内将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和家庭成员及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期限、用途、登记类型、登簿时间、不动产权证号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提供给区农业农村委。
对于当事人持区农业农村委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期间签订的、同时未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登记的,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市规划资源局各涉农区分局、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土地征收、承包地流转、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等导致承包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等变化情况的信息互通共享,并在工作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探索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和内容。
(四)规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或界址范围、面积发生变化的变更、转移登记,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变更时,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应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记载一致,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质量要求,避免重复调查,增加农民负担。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市规划资源局各涉农区分局原则上应当继续沿用已有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已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顺延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签订延包合同,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信息共享市规划资源局区分局,区分局依当事人申请,按照延包合同变化期限做相应变更,并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涉及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情形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封皮不动产权证书字样下括号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内容应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衔接一致。证书样式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8号)要求执行。
四、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方便群众
市规划资源局各涉农区分局和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工作,要建立部门联系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沟通,对因登记错误、登记资料缺失等历史原因造成登记信息记载不规范或者权利冲突等导致短期内不能办理登记的,因原分散登记的结果互相矛盾导致权利冲突等原因,引发信访、复议诉讼的,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妥善解决,确保不动产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平稳有序衔接。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期间产生的登记档案未移交区档案馆的,档案数字化经费由各区根据实际统筹解决。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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