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契税缴纳或减免凭证等相关材料;其中在围填海形成的土地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还应当提交围填海造地的批准(验收)文件、原记载海域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土地供应前已办理土地登记的除外;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历史上相关用地批准文件等;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或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复的土地资产处置文件,涉及企业改制等以已登记土地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还应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国土资源部等有权部门准予以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复;涉及企业改制等以已登记土地授权经营的,还应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有关批准文件;
4、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土地供应前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只提交原权属证书;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费、税、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具体包括:①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等有批准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②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更名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③社团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④自然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因国有企业改制导致名称变更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继续保留划拨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改制后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还应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纳凭证等;
(2)因地界调整导致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或有关批准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
(4)坐落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名确认文件;
(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7)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8)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费、税、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5、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
7、不动产权属证书;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8.7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属于单方申请的,还应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土地租金交纳凭证;
7、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 风险的书面承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不收费。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不动产权利注销证明;
4、土地整理储备计划;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权属来源文件:
(1)属于拟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定用地图等相关文件;
(2)属于拟以出让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地的,应提供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划核定用地图等相关文件;
(3)属于土地整理机构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原颁发身份证件机关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5、测绘成果;
6、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签署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证书;
6、标准地名证明文件;
7、房屋测绘成果和地籍测绘成果。属于原土地登记成果无解析坐标等需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实施土地收购整理中属于规划保留的房屋,原权利人放弃权利并已办理注销登记,在土地供应后,应按新建房屋办理首次登记,可以提交规划部门批准房屋予以保留的证明等文件,不再提交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证明中注明地名未改变的,不再提交地名证明文件;房屋未发生改建的,不再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8、属于商品房项目的,已办理预售登记并领取预售登记证明的,应提交预售登记证明;需要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情形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有相关约定条款的合同;
9、按规定应由市或区人民政府所有的非住宅房屋,还应提交相关接管协议或市公用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10、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具体包括:①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等有批准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②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更名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 ③社团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④自然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因国有企业改制导致名称变更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继续保留划拨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改制后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还应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纳凭证等;
(2)土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4)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地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名称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
(5)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7)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8)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协议;
5、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房屋改建,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等涉及房屋状况变动的,还应该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6、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交款凭证;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首次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 书;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不再提交天津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 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 书面承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存量房屋买卖的,提交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购买拍卖的房屋,申请人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房改售房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5、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核表;
6、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
7、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提交公有住房出售批准书;
8、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9、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房屋还迁安置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还迁协议或证明文件;补交购房款的,还需提交购房交款凭证;
4、首次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5、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6、补交购房款的契税缴纳凭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房地产互换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互换协议;
5、互换价格不相等的还应提交差额的契税缴纳凭证;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房地产赠与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赠与合同;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7、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房地产继承、受遗赠的房地产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可直接作为权属来源材料。
5、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提交: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在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6、受遗赠的还应提交契税完税凭证;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8、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9、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以房地产抵债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以房抵债的协议或者证明文件;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接管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接管房屋协议或者市公用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文件;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国有房产授权经营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授权经营的批准文件;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房地产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调拨、划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以房地产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作价出资(入股)协议或者证明文件;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因增减共有人或共有份额变化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或者证明文件;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或者证明文件;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 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不动产分割、合并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分割或合并协议书以及有权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属于单方申请的,还应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维持划拨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本市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提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
在建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在建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含部分房屋已办理首次登记,部分房屋未实施建设的)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通知书或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7、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房屋被依法征收(拆迁)或土地被收购整理的,提交征收实施单位(拆迁单位)与原权利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或与原权利人签订的收购整理协议等有关房地权利消灭的证明文件;
(4)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不收费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4、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海域测绘成果;
5、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海域使用权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海域使用金:涉及海域使用金的,按照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海域测绘成果和建筑物、构筑物测绘成果;
5、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
6、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
7、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海域使用权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海域使用金:涉及海域使用金的,按照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具体包括:①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等有批准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②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更名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③社团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④自然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海域名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坐落、名称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
(3)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成果。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填海造地后范围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海域使用权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5)海域使用期限发生变化或续期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6)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应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登记规范》4.2.4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海域使用金:涉及海域使用金的,按照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买卖、互换、赠与的,提交相关协议;
(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8.7的规定提交材料;
(5)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以及有权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属于单方申请的,还应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经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海域使用权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海域使用金:涉及海域使用金的,按照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决定;
(4)因围填海成陆导致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提交围填海成陆验收文件等;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不收取。
2、税:不收取。
3、海域使用金:不收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①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等有批准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②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更名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③社团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④自然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坐落发生变更的,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名确认文件;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4)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设用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7)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协议;
5、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改建、分割或者合并等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状况变动的,还应该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6、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间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属于单方申请的,还应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
(4)买卖、交换、赠与的,提交相关协议;
(5)继承、受遗赠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8.7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5、受让人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成立的证明文件;属于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和协助执行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受让人不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相关司法机关,但不影响协助执行;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8、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9、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 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不收费。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2)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
(3)“四固定”时的土地清册;
(4)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5)历史沿用,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的文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指界时,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村委会负责人担任,并由村委会开具相应的证明;属于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乡镇政推荐,并开具相应的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2)工本费:不收费。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2)土地征收的,应当提交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5、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地籍测绘成果;
6、有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工本费:不收取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有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不收取.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一网通”银行端线上业务即时办结,线下抵押登记(不含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线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1)持房证、地证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当同时申请办理房地统一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2)国有土地范围内共用宗地上的住宅房屋无土地信息的,申请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等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所贷款项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得挪做他用;如因债务到期未清偿等原因需要实现抵押权的,抵押物应由政府优先回购,或者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特定对象出售,出售价格要符合国家关于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规定”;
6、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并用红线标注抵押范围,以及标准地名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①属于商品房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先行办理预售登记;②未取得商品住宅销售许可前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提交测算到套的测绘成果;③未取得非住宅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提交测算到幢、层的测绘成果,同时提交经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销售许可时拆分到套的书面承诺;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当提供抵押权实现时优先交纳出让金的确认文件,无地上物的应提交批准抵押文件;
(4)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土地使用权,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用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不收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一网通”银行端线上业务即时办结,线下抵押登记(不含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线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抵押范围、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有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工本费:不收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一网通”银行端线上业务即时办结,线下抵押登记(不含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线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土地使用权,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用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不收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不收取。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用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不收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用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也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工本费:不收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需役地、供役地不动产权属证书;
因地役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供役地不动产权证书;
5、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关协议;
(3)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6、有抵押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工本费:不收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需役地、供役地不动产权属证书;
5、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不收取。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取得农用地的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批准文件及历史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其中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还应当提供出让金、土地租金、契税等土地有偿使用税费缴纳凭证;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本集体成员的证明材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发包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还应提供记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每件550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用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发生变更事实的证明、批准文件等,其中:
(1)权利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2)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承包合同;
(3)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承包合同;
(4)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主管部门核发的验收合格证明;
(5)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5、按《天津市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互换、转让的相关协议或合同,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等;
5、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6、属于互换的,还应当提供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
7、《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每件550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用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承包经营权权利终止的证明材料,包括:
(1)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应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
(2)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应提交户口簿及发包方出具的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证明;
(3)承包经营权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应提交放弃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及发包方同意的证明;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的材料;
(4)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下发的土地转用批准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不收取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5、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预告登记的设立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打印的已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契税缴纳凭证;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4、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不收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预告登记的变更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4、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等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地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名称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
(3)配偶之间变更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配偶之间变更不动产权利的协议;
5、有抵押权、异议登记或被预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不收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预告登记的转移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4、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8.7的规定提交材料;
(2)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属于单方申请的,还应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不收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税的要求执行。
4、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预告登记的注销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抵押权的,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以及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不收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补发证书、证明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遗失、灭失声明。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换发证书、证明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取
(2)工本费: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异议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当日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4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 275元交纳。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按每件40元收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工本费:不收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注销异议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当日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费:
(1)登记费:不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工本费:不收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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