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申请人负担,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进行审核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建设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事中服务,加强事后监管。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相关要求,特别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或者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的,仅需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政务服务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配合,确保申请单位或个人编制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相关数据准确、真实可靠。
特此通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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