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规资勘发〔2023〕78号
各区分局、综合执法总队、城建档案馆(地质资料馆)、地质事务中心,各地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提升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质量,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623号)要求,现就2023年我市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注册地在我市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
(二)2023年度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示,在我市从事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外省市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注册地在我市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
1.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共同检查内容
(1)是否落实地质勘查活动监管管理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2)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本单位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信息。(各单位应填报公示近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新承担项目应于1个月内及时更新。)
(4)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包括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等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5)是否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野外作业安全风险防范。
(6)是否按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相关规定完成资料汇交。
2.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专项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违法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2)是否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3)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资质证书违法行为。
(4)核实资质申报材料的技术装备、人员、业绩等真实性,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5)是否及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变更、注销等手续。
(二)在我市从事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外省市单位
1.在我市承担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是否落实地质勘查活动监管管理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2.在我市承担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在我市承担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是否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野外作业安全风险防范。
4.在我市承担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否按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相关规定完成资料汇交。
三、检查工作流程
(一)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6月10日,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要对照检查内容开展逐项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二)2023年6月1日前,市局统筹地勘处、综合执法总队、各区分局、城建档案馆(地质资料馆)、地质事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建立检查人员库;统筹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和安全生产检查专家建立检查专家库;更新地质勘查单位名录库(不包括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名录库。
(三)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9月20日开展检查工作。
1.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检查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2名专家,共同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
2.从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名录库中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抽查比例可不设上限。对于被投诉举报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上年度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直接列为本年度检查对象。
3.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要求,对2020年以来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
4.检查采取材料检查和实地核查的方式,对被检查单位自查报告等相关工作资料进行材料检查,对近期完工或正在开展的项目开展实地核查。检查注重留痕,检查组要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做好档案留存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专业性强、隐蔽性大且存在分歧或争议的问题,如成果报告弄虚作假等,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技术鉴定。对违法违规的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要及时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综合执法总队对违法单位要依法查处到位,超出职责范畴的移交有关单位依法处置。
5.根据检查情况,市局及时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6.滨海新区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于9月2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市局地勘处,市局将对滨海新区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7.2023年10月1日前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市局及时全面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建立问题整改监管台账,梳理形成总结上报自然资源部。
四、工作要求
(一)全市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由地质事务中心配合市局统筹安排;各区分局配合市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城建档案馆(地质资料馆)要提前对各地勘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进梳理,细化相关检查内容。
(三)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要求做好自查,提前准备好自查报告和相关资料(以原件为准)。
(四)检查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避免检查流于形式,切实发挥专家的作用,及时发现项目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
附件:1.2023年天津市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记录表
2.2023年天津市无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检查结果表
3.2023年天津市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检查结果表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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